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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冯琦与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琦,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冯琦。委托代理人:钱淼。委托代理人:吕璎。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毓秋。原告冯琦与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淼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毓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10日签订编号为2005预80618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西湖国贸大厦A区14层16008室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08.93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11450元,总价款为1247249元,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规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买受人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签约后,原告按约付清了全部房价款1247249元,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能交付房屋。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均未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28246.57元(从2006年7月1日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915天,以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比率万分之二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在西湖国贸大厦项目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毓秋侵占了被告单位的股份,该法定代表人吴毓秋尚在服刑,没有资格代表被告公司出庭。如果其能代表被告���司的话,被告愿意赔偿给原告相应的违约金。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书面证据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05预806188),证明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的具体约定内容。2、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的事实。3、被告的注册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毓秋。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吴毓秋无权代表公司。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现被告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毓秋,则吴毓秋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有效证据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自动履行。现原告已全额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规划验收合格后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后,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万分之二的比率承担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要求被告按房价总额1247249元的标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冯琦违约金228246.57元(自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915天),并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以1247249元的标的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362元,退回原告23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靖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