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叶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2-1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叶乙。被告:叶甲。本院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叶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明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