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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戴××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戴××负担。审判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