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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