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84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梁×负担。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立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