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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虞伟良与施宝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伟良,施宝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虞伟良。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被告:施宝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伟良诉被告施宝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