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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孟××、陈××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孟××,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5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傅××。被告孟××。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孟××、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被告孟××、被告陈××已归还了逾期借款本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19元,依法减半收取2559.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