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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7号原告:绍兴市××贸易有限公司。×路××世家××号××楼。法定代表人:黄××。被告: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市城东经济开发区××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大酒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