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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建仁与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仁,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号原告:周建仁,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东风莹石集团公司宿舍。被告: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溪里溪市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仁与被告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金华人民陪审员  徐世明人民陪审员  项德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潘恒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