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邵××、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邵××,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5号原告:吴××。被告:邵××。被告: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邵××、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