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湖浔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国强与吴铁军、钱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强,吴铁军,钱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浔商初字第240号原告:胡国强,南浔区和孚镇长超居委会复乐村宋家湾40号。被告:吴铁军,南浔区南浔镇富强村西庄湾36号。被告:钱月芳,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西路6-2-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强与被告吴铁军、钱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国强负担。审判员 吴乾权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小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