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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廖××与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杭州××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廖××。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原告廖××负担。审 判 员 田梅琳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