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廖××与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杭州××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廖××。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原告廖××负担。审 判 员 田梅琳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