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号原告: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田××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项××。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涛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