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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号原告: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田××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项××。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台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涛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