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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胡景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俊,胡景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俊。委托代理人黄知权。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景刚。委托代理人巨佰涛,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文俊、上诉人胡景刚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李文俊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胡景刚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