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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与季××、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季××,杨××,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洪××。被告季××。被告杨××。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季××、杨××、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