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与季××、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季××,杨××,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洪××。被告季××。被告杨××。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季××、杨××、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