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即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文胜与徐家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胜,徐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卢文胜。被执行人徐家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文胜与被执行人徐家德劳务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05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