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伟球与曹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球,曹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夏伟球,海区临城街道小池头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迪,陀区虾峙镇湖泥村老厂西岙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球诉被告曹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球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曹迪名下坐落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墩头海林名桂苑10幢702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伟球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迪名下坐落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墩头海林名桂苑10幢7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