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原告陆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