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韩连根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连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96号原告:韩连根。被告:XX。原告韩连根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放根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连根、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24日,被告XX向原告韩连根借款10000元,承诺尽快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答辩称,借款属实,借条是自己写的。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原件),记载:今借到连根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正,泰顺工地用,XX,2007、2、24。被告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07年2月24日,被告XX向原告韩连根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连根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正,泰顺工地用,XX,2007、2、24。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韩连根借款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连根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在上诉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放根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