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有限公司,温州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1号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县××县××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被告:温州市××司,×园区××地块,现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季克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