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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明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国营白米山机械修造厂与孙世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国营白米山机械修造厂,孙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明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营白米山机械修造厂。被执行人孙世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营白米山机械修造厂与被执行人孙世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2)明民一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营白米山机械修造厂于200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世昌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02)明民一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周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任 仁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