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立国、金建设与金建设、黄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国,金建设,黄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吴立国,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后陈村人民路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401144510)被告:金建设,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星火村大井堂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009164511)被告:黄素红,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社阳乡青塘坞村。(公民身份号码××62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国与被告金建设、黄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国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国撤回对被告黄素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