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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与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74号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道××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