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与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74号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道××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