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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机械制××司与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机械制××司,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50-1号原告:嘉兴市××机械制××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倪××。被告: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甲路××盂。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机械制××司与被告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原告在向被告发出的《报价邀请》中明确约定:因本次招标活动发生诉讼或中标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诉讼,由龙岩市新罗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龙岩市新罗区。故应将本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平湖,故本院以承揽合同实际履行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茆仲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