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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江××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方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方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吴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都××业园。法定代表人:喻×。被告:浙江××方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穆坡村。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舟××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方  园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旭晓(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