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留根与陶永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留根,陶永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8号原告:沈留根。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陶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留根诉被告陶永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留根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留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