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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仲撤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胡红旗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胡红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仲撤字第3号申请人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坚华。被申请人胡红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铁旗。申请人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市越劳仲案(2008)第13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理中,申请人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