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一半即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俊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