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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一半即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俊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