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育洲与被告许红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育洲,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郭育洲,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红,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育洲与被告许红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育洲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育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育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育洲承担。审判员 蹇 霞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庄春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