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与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赵××,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薛××。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赵××。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09年2月5日以当事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由原告薛××负担。审判员 林 孟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