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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即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金砖与徐家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砖,徐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174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砖。被执行人徐家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金砖与被执行人徐家德劳务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57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常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