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5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霖淇与绍兴县华舍兴辉快递服务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霖淇,绍兴县华舍兴辉快递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358号原告:李霖淇。委托代理人:申海洋。委托代理人: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华舍兴辉快递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绸缎小区5幢204号(业主为陈青林,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漆工镇余仓村东山底组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霖淇与被告绍兴县华舍兴辉快递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