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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翁××与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98号原告翁××。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德市教育局的到期债权(电脑款)人民币575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德市教育局的到期债权(电脑款)人民币5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