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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象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象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徐××。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日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谢 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