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象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象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徐××。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日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谢 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