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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夏××。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金华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