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滨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张××。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吴国刚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倪晓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