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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工××司与蔡××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司,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浙江××工××司。。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翁××。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司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工××司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工××司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工××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工××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