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士宣与梅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宣,梅香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81号原告:金士宣,个体户,住临海市东腾镇后山金村。委托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香香,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安居小区7幢2单元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宣与被告梅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宣以与被告梅香香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宣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