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纪忠申请执行王安全、秦中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止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忠,王安全,秦中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纪忠,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安全,男,1969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秦中爱,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纪忠申请执行王安全、秦中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安全、秦中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站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