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与温州市××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温州市××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9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卓×。委托代理人:干××。被告:温州市××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温州市××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余××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范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