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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与温州市××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温州市××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9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卓×。委托代理人:干××。被告:温州市××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温州市××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余××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范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