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13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