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宫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马淑婷、李石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霞,马淑婷,李石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宫初字第84号原告李玉霞。被告马淑婷。被告李石刚。委托代理人杜兴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霞与被告马淑婷、被告李石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 瑞代理审判员 王新成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宸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