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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宫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马淑婷、李石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霞,马淑婷,李石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宫初字第84号原告李玉霞。被告马淑婷。被告李石刚。委托代理人杜兴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霞与被告马淑婷、被告李石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 瑞代理审判员  王新成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宸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