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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707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南阳镇××村。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陆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