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707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南阳镇××村。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陆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