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苏州康铂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畅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康铂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畅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苏州康铂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邵昂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勒孚锦,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畅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红庄村。法定代表人丁永全,董事长。原告苏州康铂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畅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勒孚锦,被告法定代表人丁永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康铂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有多年的买卖业务关系,由其供被告PS卷带。时至今日,被告共计结欠了其货款人民币131544.14元。故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被告苏州畅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畅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苏州康铂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1544.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6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人民币26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