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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小素、朱小素为与被告金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金卫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素,金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朱小素,太平街道月河路97号。被告:金卫红,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309弄17幢402室。原告朱小素为与被告金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朱小素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