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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宝××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宝××有限公司,奉化市××××服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7号原告:宁波××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横经××区××号。法定代表人:竺××。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奉化市××××服装厂,住所地:奉化市××××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宝××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0元,由原告宁波××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