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与李××、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李××,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796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杜××、孙××。被告李××。被告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李××、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许×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