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4号原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诉被告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甲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金甲负担。审判员 陈星岳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