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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4号原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诉被告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甲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金甲负担。审判员  陈星岳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