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某某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先××土××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某某字第452号原告上虞市先××土××司,住所地浙江省××工××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和法定代表人张××。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绍虞某某字第452号冻结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财保裁定。现因原告撤诉,故继续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