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某某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先××土××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某某字第452号原告上虞市先××土××司,住所地浙江省××工××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和法定代表人张××。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绍虞某某字第452号冻结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财保裁定。现因原告撤诉,故继续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