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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上商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与石×、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石×,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上商初字第174-1号原告:华×。被告:石×。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石×、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石×、陈×银行存款41.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石×、陈×银行存款41.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丁莹 搜索“”